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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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書慶┌─────────────────────────────────────────────────┐│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芳柿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99年3月15日│20,4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