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90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何維錦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裁定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原審裁定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以:刑法修正後一罪一罰之新制,獨對施用毒品罪行有欠公允;相較於實務上之相關判決先例,多次施用毒品定執行刑之結果,較之多次販賣毒品及強盜、竊盜等行為定執行刑之結果,待遇相差甚多。況施用毒品者多有成癮性,反覆實施本為事所必然,定執行刑之結果,施用毒品之輕甚至較販賣毒品之重罪為重,顯見違背比例原則等語。
三、查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1號判決參照)。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載16罪,其主刑經原審依序量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抗告人所犯數罪,其宣告刑總計為8年9月,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顯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且抗告人先後犯有贓物、竊盜、施用毒品、毀損等罪,考量抗告人所犯罪數、罪名,權衡審酌抗告人對法益之侵害性與整體刑法目的,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對抗告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
四、從而,本件原審法院之裁定,並無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維錦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苗栗市新川里龍岡19之6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維錦因犯贓物、竊盜、毀棄損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何維錦因犯贓物、竊盜、毀棄損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9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附表:受刑人何維錦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贓物│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10月│││月│月│││││││├──────┼─────┼─────┼──────┤│犯罪日期│99年5月12│99年7月12│99年4月23日│││日│日││├──────┼─────┼─────┼──────┤│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方││機關年度案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法院檢察署99│││署99年度偵│署99年度偵│年度毒偵字第│││字第3808等│字第3808等│569號│││號│號││├─┬────┼─────┼─────┼──────┤││法院│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方││││方法院│方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99年度易字│99年度訴字第││事││第816號│第816號│48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9月7日│99年9月7日│99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方││定││方法院│方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99年度易字│99年度訴字第││││第816號│第816號│489號││├────┼─────┼─────┼──────┤││判決│99年9月7日│99年9月7日│99年9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方││備註│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法院檢察署99│││署99年度執│署99年度執│年度執字第│││字第2783號│字第2783號│2751號││││(編號一至│││││二定刑10月│││││;執行中)│││││││└──────┴─────┴─────┴──────┘┌──────┬─────┬─────┬──────┐│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制│││制條例│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11│有期徒刑9月│││月│月│││││││├──────┼─────┼─────┼──────┤│犯罪日期│99年4月23│99年5月5日│99年5月6日│││日│││├──────┼─────┼─────┼──────┤│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方││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方法院檢察│法院檢察署99│││99年度毒偵│署99年度毒│年度毒偵字第│││字第569號│偵字第643│643號││││號││├─┬────┼─────┼─────┼──────┤││法院│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方││││方法院│方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第││事││第489號│第447號│447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31│99年9月23│99年9月23日││││日│日││││││││├─┼────┼─────┼─────┼──────┤││法院│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方││││方法院│方法院│法院││確││││││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第││決││第489號│第447號│447號││├────┼─────┼─────┼──────┤││判決│99年9月20│99年10月14│99年10月14日│││確定日期│日│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方││備註│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法院檢察署99│││署99年度執│署99年度執│年度執字第│││字第2751號│字第2987號│2987號(編號│││(編號三至││五至六定刑1│││四定刑1年3││年6月;執行│││月;執行中││中)│││)│││└──────┴─────┴─────┴──────┘┌──────┬─────┬─────┬──────┐│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7月│││月│月│││││││├──────┼─────┼─────┼──────┤│犯罪日期│99年4月16│99年6月25│99年6月24日│││日│日││├──────┼─────┼─────┼──────┤│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方││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方法院檢察│法院檢察署99│││99年度偵字│署99年度偵│年度偵字第│││第2346號│字第4000號│3754號等│├─┬────┼─────┼─────┼──────┤││法院│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方││││方法院│方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上│99年度易字│99年度易字第││事││字第65號│第990號│990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1│99年10月26│100年1月6日││││日│日││││││││├─┼────┼─────┼─────┼──────┤││法院│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方││││方法院│方法院│法院││確││││││定├────┼─────┼─────┼──────┤│判│案號│99年度簡上│99年度易字│99年度易字第││決││字第65號│第990號│990號││├────┼─────┼─────┼──────┤││判決│99年10月21│99年11月15│100年1月31日│││確定日期│日│日││├─┴────┼─────┼─────┼──────┤│是否得為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方││備註│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法院檢察署│││署99年度執│署99年度執│100年度執字│││字第3131號│字第3219號│第562號(執│││(執行中)│(執行中)│行中)│││││││││││└──────┴─────┴─────┴──────┘┌──────┬─────┬─────┬──────┐│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制│││制條例│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4月│││月│月│││││││├──────┼─────┼─────┼──────┤│犯罪日期│99年5月18│99年5月18│99年7月13日│││日│日││├──────┼─────┼─────┼──────┤│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方││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方法院檢察│法院檢察署99│││99年度毒偵│署99年度毒│年度毒偵字第│││字第1282號│偵字第1282│1282號││││號││├─┬────┼─────┼─────┼──────┤││法院│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方││││方法院│方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第││事││第876號│第876號│8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11│100年1月11│100年1月11日││││日│日││││││││├─┼────┼─────┼─────┼──────┤││法院│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方││││方法院│方法院│法院││確││││││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第││決││第876號│第876號│876號││├────┼─────┼─────┼──────┤││判決│100年2月8│100年2月8│100年2月8日│││確定日期│日│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方││備註│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法院檢察署│││署100年度│署100年度│100年度執字│││執字第784│執字第784│第784號(編│││號│號│號十至十二定│││││刑1年;執行│││││中)││││││└──────┴─────┴─────┴──────┘┌──────┬─────┬─────┬──────┐│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7月│││月│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9│99年7月11│99年6月19日│││日│日││├──────┼─────┼─────┼──────┤│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方││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方法院檢察│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署100年度│100年度偵字│││字第959等│偵字第959│第959等號│││號│等號││├─┬────┼─────┼─────┼──────┤││法院│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方││││方法院│方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字││事││字第215號│字第215號│第215號、100││實││、100年度│、100年度│年度易字第││審││易字第262│易字第262│262號││││號│號│││├────┼─────┼─────┼──────┤││判決日期│100年5月31│100年5月31│100年5月31日││││日│日││││││││├─┼────┼─────┼─────┼──────┤││法院│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方││││方法院│方法院│法院││││││││├────┼─────┼─────┼──────┤│確│案號│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字││定││字第215號│字第215號│第215號、100││判││、100年度│、100年度│年度易字第││決││易字第262│易字第262│262號││││號│號│││├────┼─────┼─────┼──────┤││判決│100年6月24│100年6月24│100年6月24日│││確定日期│日│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臺灣苗栗地方││備註│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法院檢察署│││署100年度│署100年度│100年度執字│││執字第1978│執字第1978│第1978號(編│││號│號│號十三至十五│││││定刑1年4月;│││││執行中)│└──────┴─────┴─────┴──────┘┌──────┬─────┬─────┬──────┐│編號│16│││├──────┼─────┼─────┼──────┤│罪名│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3月2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69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事││上字第164││││實││號││││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簡││││決││上字第164││││││號││││├────┼─────┼─────┼──────┤││判決│100年7月13│││││確定日期│日│││├─┴────┼─────┼─────┼──────┤│是否得為易科│是││││罰金之案件││││├──────┼─────┼─────┼──────┤││臺灣臺中地││││備註│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9812│││││號「準股」│││││執行期滿日│││││10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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