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 連桂瑩 相對人 吳沂臻吳慧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1月間因盜用公款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861,154元,約定清償日期分為101年3月5日、101年7月5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6,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上開借款屆清償期後,相對人仍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原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重測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地號││││││││││││├─┼───┼────┼───┼───┼──────┼─┼─────┼───┼──────┤│1│臺中│后里│泉州││733│建│124.05│全部│后里段67-23│└─┴───┴────┴───┴───┴──────┴─┴─────┴───┴──────┘┌─┬──┬───────┬────────┬────────────┬────┐│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98│臺中市后里區泉│主要用途:廠房、│一層:73.00│陽台:│全部││││州段733地號│辦公室、單身員工│二層:70.00│19.00││││├───────┤宿舍│三層:70.00││││││臺中市后里區泉│主要建材:鋼筋混│突出物:8.27││││││州路23巷2弄7號│凝土造││││││││層數:3層││││├─┴──┴───────┴────────┴──────┴─────┴────┤│重測前:后里段1043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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