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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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林薛英美
林佳惠
林詩婷 林靜君
林靜怡 林子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佑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 黃秀英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上開不動產之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核定為新台幣315萬3,114元(計算式詳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被告 林黃秀英林家隆林家興林虹美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莊月琴附表:不動產明細(土地及建物均坐落屏東縣枋山鄉舊庄段)土地部分地號面積(平方公尺)⓵應有部分⓶113年1月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⓷價額(新台幣/元)(計算式:⓵⓶⓷)9463,545.091/31,8002,127,054947556.88334,128948262.06157,236949407.66244,596建物部分建號應有部分課稅現值價額191/1290,100290,100合計3,153,114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158 號裁定(113.07.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57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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