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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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清償提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6號抗告人 洪媛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昭仁 間請求聲明異議(清償提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7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提存法第2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