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78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陳昶岳 債務人黃 金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壹萬壹仟零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昶岳以 黃金樑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共計新臺幣5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自(1)民國100年4月29日起至民國103年4月29日止,放款帳號000-00-00000,(2)民國100年4月29日起至民國102年4月29日止,放款帳號000-00-00000,並簽訂借據暨約定書為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二)債務人等未依約定清償,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7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昶岳、黃│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11104│金樑│2月29日起││二七│││0元│││││├──┼───┼─────┼──────┼──────┼───────┤│002│新臺幣│陳昶岳、黃│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60000│金樑│2月29日起││五二│││0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昶岳、黃│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1104│金樑│3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昶岳、黃│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0000│金樑│3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