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1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務人 郭清武
榮民醫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肆萬玖仟貳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案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信用卡並簽定使用契約,而後將上開債權讓與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經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債權人,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