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 林聰賢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被告 林成功 訴訟代理人 劉致顯 律師
廖學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