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23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冠鈺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新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7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本源法官徐福晋法官石有為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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