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智淵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智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智淵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0060號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12年5月13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駱映庭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