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事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事聲字第36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謝政達 (原名 謝丞泰 )抗告人即債權人 溫永男
謝妤欣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9月2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