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小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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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317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莊雪君

被告 陳以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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