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11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李盈靜 債務人翔恒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瀧川 債務人 吳三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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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捌萬零陸佰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