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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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國字第22號上訴人乙○○
樓被上訴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重國字第22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叁仟零陸拾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貳萬貳仟零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