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514號
聲請人丙○○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丙○○、甲○○是否已與養父 張樟 終止收養之關係,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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