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弘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弘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弘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就受刑人附表所犯之罪之犯罪動機、手段、侵害法益之程度、社會危害之嚴重性等情,爰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予盼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家庭暴力防治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4月11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600號111年3月4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600號111年4月7日2妨害秘密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4月11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22號111年6月29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22號11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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