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55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其犯後態度良好,且已與共同生活之被害人乙○○(即被告之妻)於本院行調解程序時達成和解,被害人並表達願意原諒被告之意思(本院99年3月22日調解程序筆錄參照),是認被告歷此刑事偵、審程序與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
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第61條第
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