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65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培良 代理人 魏文洋 債務人 黃令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零玖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