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0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銘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秀溱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07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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