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秀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秀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秀珠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34號、第35號至第44號所示之罪,均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年4月確定),有上揭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除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34號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2月16日之執行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曾德水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徒刑3月│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7月13日│95年10月14日│95年11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實││││││審├──┼───────────┼───────────┼───────────┤││判決│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決││││││├──┼───────────┼───────────┼───────────┤││確定│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1735號│││編號1至34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18日│96年5月9日│96年7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實││││││審├──┼───────────┼───────────┼───────────┤││判決│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決││││││├──┼───────────┼───────────┼───────────┤││確定│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1735號│││編號1至34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8月30日│96年10月30日│96年12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實││││││審├──┼───────────┼───────────┼───────────┤││判決│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決││││││├──┼───────────┼───────────┼───────────┤││確定│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1735號│││編號1至34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2月1日│97年2月22日│97年3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實││││││審├──┼───────────┼───────────┼───────────┤││判決│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決││││││├──┼───────────┼───────────┼───────────┤││確定│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1735號│││編號1至34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4月7日│97年5月5日│97年6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實││││││審├──┼───────────┼───────────┼───────────┤││判決│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決││││││├──┼───────────┼───────────┼───────────┤││確定│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1735號│││編號1至34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7月31日│97年8月11日│97年9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實││││││審├──┼───────────┼───────────┼───────────┤││判決│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決││││││├──┼───────────┼───────────┼───────────┤││確定│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1735號│││編號1至34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19│20│21│├────┼───────────┼───────────┼───────────┤│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23日│97年11月5日│97年12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實││││││審├──┼───────────┼───────────┼───────────┤││判決│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決││││││├──┼───────────┼───────────┼───────────┤││確定│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1735號│││編號1至34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22│23│2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1月10日│98年2月10日│98年3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實││││││審├──┼───────────┼───────────┼───────────┤││判決│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決││││││├──┼───────────┼───────────┼───────────┤││確定│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1735號│││編號1至34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25│26│27│├────┼───────────┼───────────┼───────────┤│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4月10日│98年5月15日│98年7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實││││││審├──┼───────────┼───────────┼───────────┤││判決│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決││││││├──┼───────────┼───────────┼───────────┤││確定│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1735號│││編號1至34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28│29│30│├────┼───────────┼───────────┼───────────┤│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7月20日│98年8月10日│98年9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實││││││審├──┼───────────┼───────────┼───────────┤││判決│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決││││││├──┼───────────┼───────────┼───────────┤││確定│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1735號│││編號1至34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31│32│3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12日│98年11月5日│98年12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實││││││審├──┼───────────┼───────────┼───────────┤││判決│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決││││││├──┼───────────┼───────────┼───────────┤││確定│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1735號│││編號1至34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34│35│3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1月6日│88年9月14日至94年12月7│97年7月10日││││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實││││││審├──┼───────────┼───────────┼───────────┤││判決│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決││││││├──┼───────────┼───────────┼───────────┤││確定│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103年11月11日│││日期││││├─┴──┼───────────┼───────────┼───────────┤│是否得│是│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1734號│││104年度執字1735號│編號35至44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編號1至34經臺灣高等法│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37│38│3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10日│97年12月10日│98年1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實││││││審├──┼───────────┼───────────┼───────────┤││判決│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決││││││├──┼───────────┼───────────┼───────────┤││確定│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1734號│││編號35至44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編號│40│41│4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2月10日│98年6月10日│98年8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實││││││審├──┼───────────┼───────────┼───────────┤││判決│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決││││││├──┼───────────┼───────────┼───────────┤││確定│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1734號│││編號35至44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編號│43│44││├────┼───────────┼───────────┼───────────┤│罪名│詐欺│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8年11月10日│98年12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100年度偵字第953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實││││││審├──┼───────────┼───────────┼───────────┤││判決│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決││││││├──┼───────────┼───────────┼───────────┤││確定│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1日││││日期││││├─┴──┼───────────┼───────────┼───────────┤│是否得│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1734號││││編號35至44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27││││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