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7號

聲請人 劉秀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743473-7

1

200

002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753512-1

1

37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