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2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永寧 即富邦國際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思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富邦國際企業社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聲請人為「王永寧即富邦國際企業社」。
二、經查,聲請人僅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故請 陳明 是否請求本金,如是,請更正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萬元,『及』自民國……」)
三、請釋明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之相對人為陳思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