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宜簡字第187號
原   告  劉瑞明
訴訟代理人  劉女華
       劉陳月嬌
被   告  蔡進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號房屋(下稱系爭
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萬8,353元。
三、訴訟費用5,4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
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租賃期間自107年7月5日起至110
年7月4日止,每月租金計3萬元,應於每月5日前繳交,水、
電、瓦斯費由被告自付。詎被告僅共給付3個月(即107年7
月、8月、9月)租金9萬元及押租金6萬元,共計15萬元,其
餘各期之租金均未支付,迄108年5月25日止,未付租金已達
8個月共計24萬元,扣除押租金6萬元後,尚欠繳租金18萬元
。另被告未繳付107年9月至108年4月之水費554元以及107年
9月至108年4月之電費7,799元。是被告共積欠原告18萬8,35
3元,至起訴前已積欠達2個月以上租金。原告已發函終止租
約,並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陳以:被告向原告承租
系爭房屋至107年12月20日止屋內尚有唐卡成品存貨價值約
1,300萬元,及生財設備一批價值約200萬元,另尚有廠商貨
款300萬元債務未付,為保障廠商及被告之損失,希望與原
告協商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有系爭租賃契約關係存在,及被告積
欠租金、費用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
約、水費及電費帳單、存證信函為證,且為被告不爭執,堪
信其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
命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系爭房
屋內被告物品之搬遷,被告如無法親自到場處理,宜速覓得
代理人處置,以保障自身權益,尚與本件訴訟之結論無礙,
附此敘明。
四、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爰判決並依職權定訴訟費用之負擔方法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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