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89號原告 洪碧琴 被告 陳羽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