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原告 張國佑 被告 林三源
林秀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8年度易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張國佑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林三源、林秀雄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林三源、林秀雄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
108年度易字第41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林三源、林秀雄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佐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