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37號原告鑫亞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萬8,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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