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308號聲請人 陳思穎 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天鳳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天鳳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相對人前已就上開訴訟事件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聲字第286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受理並裁定,本件就同一事件重覆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