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501號債權人 曾秀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嘉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敘明請求利息之年利率
及依據為何。㈡查報自民國106年7月2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規
定,未定期限之債務得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遲延利息)。
㈢請提出債務人楊嘉鈞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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