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所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又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後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編號所列日期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所示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