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08號聲請人 許永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恩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8702
12、CH870218、CH870217、CH899272)4紙均未載到期日,故請釋明系爭本票4紙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通訊軟體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二、請陳明本件聲請利息起算日是否即為各紙本票之提示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許恩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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