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應付
李世聰共同選任辯護人陳奕璇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為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內容」所示之記載,屬地址之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編號判決出處更正前內容更正後內容1當事人欄第4、7行湖口鄉口湖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