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字第20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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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簡字第20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壢簡字第20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羿傑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2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羿傑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揭時間,在網路遊戲對話框內以暱稱「哈小B」之名繕打「你87八」、「廢物」等文字,惟否認有侮辱之意,辯稱非針對告訴人云云。然依卷附遊戲對話框之發言排列組合,依序為:
哈小B發出訊號要求coldwar888撤退coldwar888:「想搞我啊」哈小B:「你87八」coldwar888:「你說你喔」哈小B:「廢物」觀諸上開文句先後順序及語意承接,一望即知哈小B即被告書寫之「你87八」、「廢物」等文字,係針對暱稱coldwar888之人,不容其空言否認。
三、次按刑法妨害名罪章所保護之法益乃人類共營現實社會生活所不可或缺之「名譽」法益,是以存在於網際網路世界內之虛擬人格須能連結至真實社會之特定個人,其人格法益「名譽」始受保護。經查,告訴人於本院訊問時證稱:「(法官問你們上去玩,除了有自己的暱稱外,有無圖像可以表達自己是誰?)暱稱旁邊不會出現代表暱稱的圖像。」「(法官問:所以你的隊友除了暱稱之外,根本不知道暱稱的人長什麼樣子?)當下一定是不知道的,但是我們在啟動玩英雄聯盟這個遊戲的時候,要使用一個叫做競時通的工具,那就是你個人的一個帳號的資料,它裡面有一個選項,比如查詢玩家,輸入對方的暱稱或是帳號ID等等,如果那個人有放頭像,就會顯示他的頭像出來,所以在玩這個遊戲之後,我們可以跳到競時通的平台裡,從他的暱稱或是帳號ID去查出來這個暱稱的人的頭像或是他個人的簡介,有人會打,有人不會打。」「(法官問你在競時通裡面,你除了你自己的暱稱之外,你有放個人的圖像嗎?)有,我有放我本人的大頭照。」等語,並顯示其手機畫面,呈現其在英雄聯盟遊戲裡面的個人資料,包括暱稱「coldwar888」以及個人之本人照,供本院閱看屬實並經本院法警拍攝照片附卷存證,足徵其前揭供述為真,從而與告訴人同隊之不特定人,確實可透過該遊戲之不同頁面,得知暱稱「coldwar888」者,在真實世界之樣貌,進而產生連結,亦即可知被告所謂「你87八」與「廢物」係指何人。再查,「你87八」與「你白痴吧」同音、「廢物」等文字,依社會通念顯有輕蔑、詈罵之意,已足以貶損告訴人 陳建良 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並使告訴人陳建良難堪及不快,且該對話框復為與告訴人同隊之隊友得以共見,當已符合前揭「公然」之要件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所為之多數侮辱言詞,係基於同一之公然侮辱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僅侵害一個法益,只論以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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