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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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992號聲請人王佳政上列聲請人王佳政因與相對人麥雅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佳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