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6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戊○○兼前列三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間因否認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請求否認子女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一份以為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因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親字第38號案卷,查明無誤。準此,聲請人訴請否認子女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
(二)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其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4件為證,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二)又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扶助內容為訴訟代理及辯護,有該分會96年9月5日,申請編號0000000-N-002號之審查表一份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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