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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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07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為請求之理由為何?(依所附證物,請求權人應為債權人總公司)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鄭敏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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