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20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理人 趙苡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新光人壽保│臺灣新光│106年11月21日│224,276元│CY0000000│││險股份有限│商業銀行││││││公司吳東│南東分行││││││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