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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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79號聲請人 鄭惠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富貴得實│華南商業│106年11月16日│160,314元│HD0000000│││業有限公│銀行 松山 ││││││ 司曾文 │分行││││││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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