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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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205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檢察官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以後之民國96年5月8日死亡,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件在卷(本院96年度基簡字第580號刑事卷宗)足佐,並經本院查詢被告戶役政連結資料無訛,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1紙附卷(本院96年度易字第329號刑事卷宗)可參;按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規定,判決不受理;又本案既因被告死亡而查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所列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事由,爰職權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齊潔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一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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