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5號原告 劉文龍 訴訟代理人 宋易軒 律師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告 周彙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1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廖棣儀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