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維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112年12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2月,112年8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檢察官指定之期間,接受20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該判決嗣經本院111年度撤緩字第129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復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於112年8月4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5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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