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名譽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58號原告COUTOKEVINMICHAEL(即 柯凱文 )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RUHLKRIS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