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445號聲請人 鄭琮諺鄭良凱相 對人 鄭博榮鄭博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29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該事件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且已由聲請人先行預納,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無誤。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0,900元,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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