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9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