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蔡宜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文豪 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3年度司促字第28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7,896,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7,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7,0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