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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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昆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坤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1,7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