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87號原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到院。經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其對被告乙○○之金錢債權關係,而提起本件訴訟欲實現其債權,故本件訴訟係屬「因財產權」所生之訴訟。又查,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即「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查,本件訴訟標的無交易價額可言,故應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1,518,213元為標準,核算本件訴訟費用。準此,本件應徵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至本院繳納裁判費用,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邱仕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