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89號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邑達鐘錶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邑達鐘錶有限公司業已辦理解散登記,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於清算程序時,因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陳報債權為654,336元,惟邑達鐘錶有限公司於96年1月15日資產負債表之公司剩餘財產為零,顯不能清償前揭債務,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89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參照破產法第148條之趣旨,自應依同法第63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觀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自明。查本件聲請人雖主張邑達鐘錶有限公司債務已大於資產,聲請宣告破產,惟查該公司資產為零,此經本院調閱96年度司字第3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足認聲請人並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依前開司法院解釋,本件自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及必要,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