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394號原告卯○○
癸○○寅○○被告丙○○
子○○ 謝曜嶸 原名丑○○辛○○己○○丁○○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甲○○壬○○乙○○戊○○庚○○辰○○巳○○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丁○○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26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朱光國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