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李伍梅 被告 李安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蓓雯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