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號上訴人 柯燕卿青島水族寵物商行被上訴人 許慈坤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通知已於109年7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琬婷

更多裁判書